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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樂都一法官被指篡改法律文書 辦“人情案”

2016-12-08 11:29:59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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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一起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青海省海東市樂都區(qū)人民法院法官馬某,涉嫌偽造法律文書,辦理人情案、關系案、被指執(zhí)法犯法。法律知名人士表示,該案有許多違規(guī)之處,馬某應依椐2015年5月1日法釋〔2015〕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并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fā)現(xiàn)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起因股權糾紛:明修棧道 暗度陳倉

金某、劉某、王某、方某(四人系山東人),吳某(青海市人)五股東原是青海宏都青稞酒有限公司董事長及董事,2012年10月該公司瀕臨破產,遭到法院多次查封,欠職工工資、社保資金,職工紛紛上訪討要說法。在此背景下,股東陳某、梁某、張某三人,通過他人介紹找到山東在青海海東地區(qū)掛職副專員王某某從中牽線,促成了對宏都青稞酒業(yè)公司的招商引資。

2012年10月27日,陳某、梁某、張某三股東就青海宏都青稞酒業(yè)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形成決議,將其三人股份以290萬元價格分別轉讓給金某、劉某、王某、方某、吳某五人,并在濟南山東大廈簽訂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召開了新一屆股東會議,選舉董事長、定代表人及董事、監(jiān)事,任命了總經(jīng)理。

按照協(xié)議金某等五股東分兩筆將股權轉讓款290萬元分別匯給陳某、張某夫婦。2012年10月28日梁某代表公司到樂都區(qū)工商局辦理股權和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2015年2月份張某以工商變更登記不知情為由向樂都區(qū)法院起訴樂都區(qū)工商局后,又將股權變更回張某、陳某、梁某和陳某原來股東狀態(tài),將金某等五股權轉讓款和公司名下的全部財產數(shù)千萬元變更到四犯罪嫌疑人名下后,金某方的管理人員全部被強行趕出公司,陳某等人強占并實際掌控了整個公司和全部財產,一夜之間五股東辛辛苦苦購買和經(jīng)營的公司化為烏有,五股東及管理人員欲哭無淚,無處說理。

這時金某等五股東才知道290萬元真的股權轉讓合同一直沒有履行,他們五位股東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股東。陳某、梁某、張某以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為幌子騙取290萬元股權轉讓款和600萬元的借款以及五位股東接管公司以來替陳某償還的外欠款50萬元。

2015年7月6日金某等五股東以陳某、梁某、張某涉嫌合同詐騙罪向蘭陵縣公安局報案,后被取保候審,2016年7月7日蘭陵縣寶華礦業(yè)有限公司以青海宏都青稞酒有限公司向其借款600萬元在蘭陵縣人民法院起訴并立案,該案一審已判決。

2016年7月12日金某等五位股東依據(jù)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以“股權轉讓糾紛”向蘭陵縣人民法院起訴并立案,并對陳某、梁某、張某涉嫌合同詐騙罪的事實進行取證,故申請?zhí)m陵縣人民法院暫緩送達,取證之后立即恢復了對陳某、梁某、張某的送達。

送達期間,陳某為爭管轄權勾結樂都區(qū)法院的馬某法官偽造案號制造假立案。

立案造假:無案號 無立案時間 無達到處所

根據(jù)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2015〕13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關于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規(guī)定》及配套標準的通知第一條:本規(guī)定所稱的案號是指用于區(qū)分各級法院辦理案件的類型和次序的簡要標識,由中文漢字、阿拉伯數(shù)字及括號組成;第三條案號各基本要素的編排規(guī)格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類型代字+案件編號+“號”。每個案件編定的案號均應具有唯一性。

《各級法院代字表》規(guī)定:海東市樂都區(qū)的案件號是:青0202(法院代號),632123(區(qū)劃代碼),海東市樂都區(qū)(對應行政區(qū)劃),而樂都區(qū)法院的馬某法官在2016年9月14日對金某、劉某等送達沒有立案的法律材料,并無案號,且偽造法律文書。

據(jù)了解,金某的助理在與馬某法官通話中,馬某說,先調查送達,回去再登記立案。馬某法官為了造假,偽造了2016年8月15日手寫案號即:(2016)樂民初字第1378號,而這個案號馬某法官也沒有送達給金某、劉某等五位股東手中。

樂都區(qū)法院9月14日以“應詢”方式用假傳票蒙蔽股東之一的劉某。馬某法官還違背程序篡改法律文書,將舊傳票多次涂改帖在劉某的門上,無案號、無立案時間、無達到處所,只有馬某個人手機號,落款時間將2011年1月1日的舊傳票改為2016年9月14日,馬某在沒有立案的情況下先送達材料,為了配合陳某視黨紀和法律與不顧竟然串通他人制造假筆錄和偽造材料!特別是在送達期間,馬某違背法律程序將與他人偽造的對金某所謂的詢問筆錄材料非法提供給陳某作為上訴的證據(jù)。

管轄之爭:蘭陵縣法院立案在先

2016年7月12日立案,有案號、受理通知書及繳費憑證為據(jù),而樂都區(qū)法院馬某法官在同年9月14日才調查應詢,無案號,無繳費憑證,而且法律文書系手寫涂改和偽造?!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fā)現(xiàn)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fā)現(xiàn)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

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金某住所地為蘭陵縣,該院依照此約定和規(guī)定管轄并無不當。蘭陵縣人民法院立案在先,樂都區(qū)人民法院應主動撤銷馬某法官的假立案,如果立案也應當將案件移送蘭陵縣法院合并審理。對此,將對本案拭目以待和繼續(xù)關注。

本文來源:法制與社會雜志

青海樂都一法官被指篡改法律文書 辦“人情案”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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