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牟縣國土局5名官員獲刑后仍任職
2016-11-23 11:54:35 來源:
中商網(wǎng)訊: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國家公職人員一旦獲判刑罰,將予以開除公職。然而,河南省中牟縣國土局5名官員(其中一人是國土局副局長)因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分別獲刑后仍在原單位任職,至今已有3年左右,仍在領財政工資。這起“怪事”令人不禁追問,獲刑官員為何仍能當官?是干部管理任用制度出現(xiàn)了漏洞,還是相關部門有心之失?
據(jù)了解,2008年7月,鄭州詩琪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詩琪公司)取得了位于中牟縣鄭庵鎮(zhèn)劉圪垱村西的一塊土地(面積53.2畝)使用權,土地用途為“工業(yè)用地”。2009年10月22日,時任中牟縣國土資源局督查辦副主任的郭國建以“詩琪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同時以“河南一九四九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1949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兩家公司向中牟縣國土資源局提出土地轉讓申請,申請將詩琪公司的上述土地使用權轉讓給1949公司,并將土地用途變更為住宅用地,在辦理變更登記的過程中,郭國建找到中牟縣國土局土地利用科科長張獻民,要求為其違規(guī)辦理變更手續(xù)。張獻民違反相關稅收法規(guī)中“先稅后證”之規(guī)定,在明知兩家公司均未繳稅的情況下,將卷宗材料流轉至地籍科。地籍科受到卷宗材料后,該局主管地籍科的副局長田瑞杰、開發(fā)復墾中心主任張艷霞、二調辦副主任(原中牟縣國土局地籍科副科長)劉國強等人違反相關土地管理法規(guī)、稅收法規(guī)中“先稅后證”之規(guī)定,不認真履行職責,未認真審核兩家公司的繳稅情況,就為1949公司頒發(fā)“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證。經(jīng)中牟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兩家公司少繳稅款123萬余元,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并于2013年12月24日做出判決。據(jù)(2013)金刑初字第1413號刑事判決書上顯示,被告人田瑞杰、張艷霞、劉國強犯玩忽職守罪,均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被告人張獻民、郭國建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拘役六個月。
宣判后,田瑞杰等5人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2016年9月20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接到舉報后,媒體就此事展開調查。在中牟縣國土局官方網(wǎng)站“政府信息公開”欄中,媒體發(fā)現(xiàn),田瑞杰仍在擔任中牟縣國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11月21日上午,媒體來到中牟縣國土局辦公室,向辦公室桓主任說明情況后,桓主任以未接到宣傳部通知為由,表示不能接受采訪。
對于違法違紀的官員,我國相關法律有著嚴格的規(guī)定。據(jù)2007年頒布實施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jīng)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jīng)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jù)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作為當事單位的中牟縣國土局,在判決生效后,為何沒有對獲刑官員給予處理,而是一直留用,實在讓人難以理解。對于此事,還需中牟縣有關部門給予調查處理。
針對此事,媒體將繼續(xù)跟蹤報道。(來源:中商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