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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盤”被疑“詐騙” 警方選擇性抓捕遭質疑

2016-11-09 15:55:07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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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而做投資“托盤”的張瑞娟卻怎么也沒有想到,自己明明被人騙了巨額財產,卻被公安機關當作涉嫌詐騙抓進拘留所。。

近日,家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縣新鎮(zhèn)鎮(zhèn)鹿町村的張瑞娟遇到了麻煩。同村村民王素芳以托盤業(yè)務為名,先后向張瑞娟借了數(shù)千萬現(xiàn)金,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是張瑞娟從王大爭手里借的,但是還了一部分款后就不還錢了,人也不見了,導致王大爭以“詐騙”報案,于是,公安機關就將張瑞娟拘留了。

“讓人不解的是,當時她去文安縣報案找王素芳,結果公安機關并沒有對真正有可能行騙的王素芳進行控制,反而抓了報案人。說是王大爭報案了,這是很明顯的選擇性抓捕,讓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不說,還給其留有足夠的時間將涉案巨額資金轉移,讓此案陷入被動的局面。我懷疑該案存有辦人情案、關系案之嫌!”張瑞娟咨詢資深的律師說。

借款搞“托盤” 結果被套牢

據張瑞娟說,王素芳和自己是在去年11月開始有經濟往來的,當時王素芳向她借錢,說和盧阜莊謝某媳婦兒趙某一起給某鋼廠做“托盤”生意,借錢付利息。

2015年11月下旬,同村的村民王素芳找到她,聲稱手中有鋼材“托盤”生意能賺錢,向張瑞娟借款并許諾給利息。因王素芳與張瑞娟系鄰居兼有親戚關系,不疑有詐。從2015年11月28日始至2016年3月26日止,張瑞娟以銀行轉賬或交付現(xiàn)金的方式陸續(xù)借給王素芳(或其女兒于瑞娟)約8000余萬元;在此期間,張瑞娟收到王素芳返還的借款本金及“托盤”盈利累計4319萬元。

在2016年1月下旬,王素芳稱有一筆涉及三千萬元左右的“托盤”生意能賺到更多的錢,因張瑞娟當時手里沒有這么多的流動資金,就不想繼續(xù)投資王素芳所謂的“托盤”生意并當面表明了這種窘境。這時,王大爭(女,文安縣王莊子村宏發(fā)管廠的老板)主動找到了張瑞娟,稱愿意借給張瑞娟投資“托盤”生意但須寫借款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張瑞娟從2016年1月27日至3月19日陸續(xù)向王大爭借款4286.4萬元(注:在2016年1月27日至3月19日期間,張瑞娟向王大爭返還借款2358萬元)在借款的同時,王告訴張:不能告訴王素芳,這錢是從她這里借到的,張把借到的款項全部又轉借給了王素芳。

2016年3月19日下午,王素芳給張瑞芳她說勝芳(地名)有家鋼廠要做托盤,需要一大筆資金,大概六千萬左右,每人湊三千萬,使用期限為7天,約定時間2016年3月28號全部還清!事成之后約定給張500萬的利息。因為之前她找張瑞芳借的本金加利息共約1600萬左右沒有還(前幾次搞托盤沒回來的錢),再加上張瑞芳后期給她打過去的資金大概800萬左右,利息她承諾先給張瑞芳,這樣相當于張瑞芳湊夠3000萬,事成之后她直接給張瑞芳3000萬!

張瑞芳表示,要先把之前欠的錢給了再考慮這次的事情,因為這些錢有些是借別人的,得先還人家。

第二天晚上九點左右,王素芳又給張打電話,說已經和同學溝通好了,要是錢回不來就先拿出一部分錢,掙的錢就三個人分了。張瑞芳認為事已至此,就決定相信她,由于自己名下的資金有限,所以張就向親朋好友,還通過自己父親擔保向別人借款的方式也借到了一部分資金。

2016年3月底,張瑞娟發(fā)現(xiàn)王素芳的“托盤”不僅利息不能兌現(xiàn),而且本金也未能按期返還,嚴重影響了個人實體企業(yè)的資金流轉及經營,即對王素芳表示不再向其出借資金做“托盤”并要求結算此前的本金及利息。但是對方總說沒錢。

感覺被騙去報案 結果被拘留

2016年3月28日,張瑞娟前往山東省辦理女兒戶口回遷事項。王大爭向文安公安局刑警隊報警說張瑞芳實施詐騙,和老公假離婚并想轉移財產。張瑞芳立即從山東趕回廊坊市文安縣家中。

2016年4月1日,張瑞芳去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王素芳及其女兒于瑞娟涉嫌詐騙。值班人員說讓張瑞芳過了清明節(jié)再去。4月5日張又去經偵大隊,他們說沒有合同不予立案,讓張瑞芳去文安縣刑警隊報案。

2016年4月8日,去文安縣公安局刑警隊,不巧的是沒有見到人。11日,張瑞芳又帶著賬本和網銀再次去文安縣公安局。當走進公安局刑偵二隊時,看到已經退休的原文安縣公安局局長尹金才與王大爭夫妻二人也走了進來。尹金才與王大爭的關系一直很密切,經常往來,且尹金才一直密切關注這件事的進展。

隨后,張瑞娟不但沒有報成案,反而直接被扣在了公安局審訊室。公安局把張瑞娟以涉嫌詐騙進行刑事拘留后,送到了霸州看守所。

在被羈押37天后,張瑞娟被文安縣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審才回到家中。

張瑞娟說,羈押期間自己多次向公安機關明確表示自己是受害人,至今不清楚王素芳所謂的“托盤”是什么生意,同時提供了自己的流水記賬本(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提交給辦案警官),表明自己已損失了幾千萬元。

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后,一直要求文安縣公安機關立案追究王素芳“詐騙罪”的刑事責任,同時提出王大爭在2016年1月27日主動向張瑞娟借款之前,已多次代王素芳向張瑞娟返還借款本金及“托盤”盈利共計1454萬元,表明王大爭在主動出借款項之前,已參與王素芳所謂的“托盤”生意,涉嫌與王素芳共同實施詐騙行為,請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文安縣公安局對張瑞娟的指控和反映不予理睬,僅針對張瑞娟涉嫌“詐騙”進行追究。熟悉當?shù)毓賵龅挠嘘P人士指出:尹金才利用自己曾經當過公安局的局長關系,想方設法做王大爭的保護傘,為王大爭開脫責任而奔走在文安縣公安局,致使王大爭逍遙法外,受到3000多萬元巨額損失的張瑞娟反而被拘留。

證據被警察扣留 對方不承認

2016年8月6號,公安局刑偵隊通知張瑞娟去一趟,張瑞娟再次向民警石磊索要自己被扣押在公安局的賬本,他們卻不承認拿了張瑞娟的賬本!當她追問辦案民警石磊為什么不向王素芳追繳自己被騙的巨額資金時,石磊稱“你是犯罪嫌疑人,沒有權利過問此事,我現(xiàn)在問的是你的事情,而不是王素芳的事情!”(錄音為證)

“公安局的辦案人員扣留我的賬本,現(xiàn)在居然不承認了!不知道他們葫蘆里賣的什么藥!”張瑞娟表示,自己的賬本里面詳細記載了自己與王素芳、于瑞娟和王大爭每一筆資金的往來!這是一個鐵證,也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涉嫌詐騙的證據之一。

“只要你承認是詐騙王大爭的錢,把錢還了你就可以出拘留所。”張瑞娟說,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公安局刑警二隊隊長柳再亮和警官石磊提審自己多次,每次提審做筆錄時都誘導她承認是詐騙!5月11日再次提審張瑞娟的時候,訊問筆錄需要打印時,辦案警官柳再亮和石磊說打印機壞了,無法讓張瑞娟在筆錄上簽字。直至13日下午,看守所的看守人員拿著辦案人員打印的張瑞娟的訊問筆錄,在沒有提示張瑞娟核實筆錄內容的情況下,張瑞娟就稀里糊涂簽字了。對于訊問筆錄的如此做法,是否符合辦案人員的辦案程序?

而張瑞娟所向文安縣公安局提供的幾個證人,辦案人員并沒有采用或者認真調查取證。他們只是單方面拘留報案人張瑞娟,并進行了羈押和審訊,沒有對涉案人員王素芳、于瑞娟、王大爭等進行認真調查,更沒有追回涉案巨款的意思。

“如果說,這是一場詐騙,我認為真正的詐騙人是王素芳和王大爭!即使王大爭沒有參與詐騙,她是受害人,那我也是不折不扣的受害人。為什么公安機關只是盯著我不放,卻不去抓王素芳?她才是關鍵人物,因為錢都進了她和她女兒的賬戶,至于她們最后把錢又轉到哪里一查便知,為什么他們不查呢?”張瑞娟咨詢的律師說道。張瑞娟越想越覺得有問題,無奈之下她求助于北京一家律師事務所,請求派律師幫助自己。

律師質疑警方選擇性辦案

針對此案,律師稱:詐騙罪一般指的是行為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違法行為。具體表現(xiàn)為行為人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或手段,從而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他表示,根據張瑞娟的描述,她沒有犯罪的直接故意,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與其恰恰相反的是,張瑞娟在本起詐騙案件中的角色應是受害人,而非涉嫌“詐騙”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首先,從犯罪的主觀要件上講,張瑞娟沒有犯罪的直接故意,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次,從犯罪的客體要件上講,張瑞娟沒有非法侵占他人的財物,與其恰恰相反的是,張瑞娟在王素芳與王大爭合謀的“托盤”生意中被騙取幾千余萬元資金。第三,從犯罪的客觀要件上講,張瑞娟沒有采取虛構實事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而在王大爭與張瑞娟之間的借款糾紛中,是在王素芳提議有大額“托盤”業(yè)務、王大爭主動向張瑞娟借款的情況下發(fā)生的借款,且在王大爭出借的每筆款項中,都有張瑞娟簽字的書面借款合同。即便公安機關不認定王大爭是“托盤”詐騙的共犯,張瑞娟與王大爭之間也僅僅是一般的民間借貸糾紛,不是刑事案件。第四,張瑞娟與其家人一直經辦企業(yè),其本人也是通過經商賺錢,經濟條件優(yōu)越,其缺少犯罪的動機和目的。

張瑞娟在王素芳與王大爭合謀的“托盤”生意中被騙取幾千余萬元資金。河北省廊坊市文安縣公安局為何拘留被害人?而真正實施詐騙行為的王素芳和王大爭卻逍遙法外?不得不懷疑文安縣公安局相關的警官徇私執(zhí)法。

律師認為,此案系“二王”合謀設局行騙。案發(fā)初期,王大爭在明知王素芳虛構從事“托盤”生意騙取借款的情況下,仍代王素芳向張瑞娟返還“托盤”盈利或借款本金,其可謂明知而故意去做。

從2016年2月1日至3月9日,王大爭與張瑞娟之間簽訂有《借款合同》16份,王大爭主動出借張瑞娟款項的目的是鼓勵張瑞娟繼續(xù)借款給王素芳做“托盤”生意。據此可知,王大爭的主動借款與王素芳的“托盤”生意有直接關聯(lián)性,系二者合謀以借款做“托盤”生意之名行詐騙張瑞娟個人財物之實的騙局。

最后,他們請求公安偵查機關客觀、公正的偵辦案件,迅速查明涉案巨額資金的流向;及時對王素芳、王大爭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以便查明案件事實,同時也防止二者串供、訂立攻守同盟;希望文安縣辦案機關,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撤銷張瑞娟涉嫌的詐騙犯罪案件,洗清張瑞娟的冤屈,還張瑞娟清白,將真正涉嫌詐騙的王素芳和王大爭緝拿歸案。本文來源:法制與社會雜志

“托盤”被疑“詐騙” 警方選擇性抓捕遭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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