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耿魏坪生財有道聯(lián)手表姐受賄枉法,霸占他人數百萬礦產
2016-04-18 16:04:28 來源:
郭鴻,2006年5月經錫林郭勒盟正鑲白旗政府招商,與胡香子合作投資華豐螢石礦。
2007年,牛曉雯以郭鴻與胡香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被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牛的訴訟請求。此案經錫林郭勒盟二審審理,辦案法官周玉峰不但判決原告牛曉雯提起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同時濫用職權,主動超裁,連提交的非訴爭范圍內、僅作為證據材料使用的《合作開采協(xié)議》也被認定為無效。完全不符合“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則,明顯偏袒牛曉雯,缺乏司法和社會的公信力。
《合作開采協(xié)議》是郭鴻提交的證據材料,法院應當從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進行認定,來決定是否采納該證據材料。但主審法官擅自對訴爭以外事實進行認定,明顯屬于程序違法,枉法裁判。
涉案華豐螢石礦是郭鴻先后投資數百萬才達到了開采條件。牛曉雯為將該礦山資源據為己有,濫用訴訟權利,串通在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的表弟耿魏坪,利用職務之便逾越職權,違法參與并任意處置該糾紛,霸占郭鴻礦產財產,造成郭鴻礦產直接經濟損失數百萬元。耿魏坪自己分別在2008年2月27日和4月16日(2萬)及同年5月18日(5萬)先后數次在老法院賓館房間收取表姐牛曉文的十數萬元,并向辦案法官周玉峰輸送數十萬元(每次7萬)予以賄賂。在牛曉文與我礦產糾紛的審理過程中,因為耿魏坪利益輸送的關系,反而將在牛曉雯違法盜采礦產資源的事實基礎上,非法推定為與郭鴻是合伙關系。
郭鴻和牛曉文根本不存在合伙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個人合伙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的民事行為,且各合伙人之間實施的合伙行為也必須是合法的,否則,不能認定為個人合伙。本案中牛曉雯的采礦行為未經審批許可,是違法行為,而違法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不具備認定個人合伙的合法性要件。
耿魏坪的表姐牛曉文在第一次起訴被判駁回后,為達到強占他人投資近6000萬元礦產的目的,聯(lián)手在當地中院做法官的表弟,多次行賄、受賄,采取把辦案法官拖下水暗箱操作的手段,達到讓承辦法官徇私枉判的效果,損害了郭鴻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2015年的全國兩會上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指出“要堅持從嚴管理隊伍,堅持從嚴治院,一手抓教育,一手抓懲處;要以零容忍態(tài)度堅決懲治司法腐敗”。言猶在耳!
由于牛曉文濫用訴訟權利,該紛爭成了長達數年的“連環(huán)錯案”,面對“用金錢擺平權力”的現象,在當地引起了嚴重不良影響。當地政府領導也十分關注,曾經向錫盟中院了解該礦實際的采礦權人的情況,周玉峰法官在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該礦是牛曉雯的狀況下,將金礦認定給牛曉雯。中國要走法治社會的道路,維護法律尊嚴,決不能讓不法分子巧取豪奪!對這種“走后門、找關系”的人情案,應堅決予以抵制,才能促進社會與經濟領域的公平競爭。我們也期盼內蒙古自治區(qū)法院少一些令司法蒙羞、正義受損的人情案,守住“司法”這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